勾兑律师,作为律师代理案件的一种风格,由来已久,不信可以网上搜索一番,这个名称和分类,可以追溯到数十年很多律师大咖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和文章中。勾兑律师,不光指律师通过人情,或金钱等利益往来结交拉拢司法人员,也包括为承揽案源通过情感笼络、利益交往拉拢利益关系方。虽然从事的是应该崇尚规则透明、竞争公开的法律行业,然而,勾兑律师存在,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现象,好像很少有人关注这个群体的存在和影响。随着海南原高院副院长受贿案一审判决书的曝光,18名行贿律师赫然在列,让行贿律师这一群体走到了公众视野,其运作案件的方式和对案件结果的巨大影响,震惊了世人。此事件尚未出来处理结果,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,又曝光了涉案的60多名行贿律师,再次让这个群体,走进了公众视野。法律、律师、司法与行贿、受贿,无论是根据那个法律法规规范,还是律师、司法人员的行业操守规则,都是不应该出现在法律务实中存在律师与司法人员物质利益输送的。可是,大家也都看到了,很多法律业者,对于律师行贿采取了包容的态度,甚至公开发文为之辩解,“创造性”的“发明”了“为了司法公正就可以行贿法官”这一“法律术语”。这是一位资深法律业者公开发文表述的观点:中国是人情社会,有特殊国情,律师行贿法官,不一定是谋取不正当利益,甚至只是推动法官公正办案不偏袒对方,合理合法办案就行。法官收律师的钱,也不一定就是想枉法裁判,可能是想让律师及其当事人放心,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审判,不偏不倚。而且法官中流行“徇私不枉法,枉法不徇私”的潜规则。法官如果收钱了,就不敢在案件上徇私、更不敢枉法裁判。这就是为什么,法官受贿后复查他承办的案件往往都找不出什么大问题,即使决定再审,最终也不改判。
这种观点是不是很熟悉?据济南中院法官受贿案中一涉案的行贿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,我们律所承揽了一起再审案件,经过研究,我们认为原来的二审判决有问题,遂向时任济南中院副院长的孙永一打招呼,寻求其干预案件审理。案件审理中,孙永一真的干预了案件,案件再审结果推翻了原来二审结果,支持了自己方的律师的再审代理意见。事后,这名律所主任将当事人支付的10万元现金作为礼品(据她说,不知道里面是现金)送给了孙永一。律师认为,她是为了获得司法公正才寻求法院副院长帮助的,行贿的10万元不能算为了谋取不正当方利益而行贿司法人员。以上的法律大咖的观点和具体律师的现实做法,是不是遥相呼应?按照这个说法的话,很简单的操作,就可以消除律师行贿和法官受贿涉嫌刑事犯罪问题:律师跟法官实现约定或达成默契,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行贿受贿,等案件结果出来以后,或是等很长时间甚至法官退休以后,律师再向法官进行行贿。反正案件审判结果不是1+1=2这样的客观结果,虽然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私下明确承诺或隐秘暗示,只要没有实际进行行贿,无论事后如何巨额“馈赠”,都不算行贿受贿了。这种说法,不说法律是否会允许存在这样的漏铜,从情理上解读,普通大众能否接受吗?又或是,虽然存在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,司法人员收受了贿赂的事实,案件结果处理的却是公平正义,即使再审,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审判结果。如此的说法,岂不是公开允许司法案件处理中允许金钱往来、人情输送,普通大众,会接受金钱往来下的案件处理结果是公平正义的解释吗?为了案件结果处理的公平正义而向司法人员行贿,究竟是在提防什么?当事人傻到明知道,或是事后认为自己没有获利,却向司法人员输送巨额利益?这符合常理吗?不管读者信不信,估计,写文的人,反正是信了。烟语君真的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件,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,认为其中有笔几十万元的款项判给对方,毫无证据和法律根据,案件上诉之后,就四处打听谁跟二审法官熟悉,想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,改变一审结果,理由也是,希望二审法官能够仔细的审理这笔款项,还其认为的应该判给其的“公正”结果。烟语君反问过他,你认为二审法官受贿了以后,即使支持了你的观点,这个判决结果,就是公正的吗?他的回答,很让人伤心!烟语君当时就在想,是谁造成了当事人为了公正审判而想进行行贿的局面呢?最后,做个问卷调查,你认为,法官受贿之后,作出的判决结果,会是公正的吗?欢迎投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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